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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人与品牌对簿:代言合同里被忽略的免责条款

品牌方撤下全部物料,艺人方要求按约支付尾款。争议的核心,是合同附件里那一条几乎没人细看的「道德条款」。

扒瓜小组 · 老周2026-08-3061,800 阅读约 6 分钟

线索来源:双方公开声明 + 合同附件条款摘要

艺人与品牌对簿:代言合同里被忽略的免责条款 内容配图

道德条款几乎出现在每一份代言合同里,但很多人都默认它只是走个流程。直到它真的被拿出来用。

一、什么叫「有损品牌形象」

附件第 9 条的原文是「如艺人存在有损品牌形象之行为,品牌方有权单方终止并停止付款」。问题在于,它没有给出任何判断标准——没有量化、没有列举、没有争议解决机制。这种模糊表述在实践中极易被滥用。

二、下架物料这件事本身就是证据

  • 品牌方下架时未同步发送书面解约通知。
  • 同期品牌并未启用新的代言人进行替换。
  • 电商详情页在两周内恢复上架,但未恢复主图露出。

三、免责条款不是万能钥匙

「模糊条款的举证责任,通常在主张免责的一方。」——商务合同从业者观点

品牌方如果要靠道德条款免责,需要证明「有损形象」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达到显著程度。只靠下架动作本身,很难构成充分举证。这也是艺人方敢于发函索款的底气。

四、给双方的一句提醒

代言合同的道德条款应当尽可能具体:列举情形、设定判断主体、约定争议解决路径。写得越模糊,真出事时越难用。

事件时间线

按公开信息可确认的时间节点排列,未经证实的时间点不予收录。

  1. 3 月

    双方签署年度代言合作,约定分两期支付。

  2. 6 月

    品牌方下架全部艺人相关物料。

  3. 7 月

    艺人方发函要求支付第二期款项。

  4. 8 月

    品牌方援引道德条款拒绝支付,争议公开化。

证据链 · 4 条

以下为可交叉验证的公开线索摘要,仅用于呈现事实基础,不代表最终结论。

  1. 1合同附件第 9 条为道德条款,表述为「有损品牌形象之行为」。
  2. 2品牌方下架物料时未出具书面说明。
  3. 3艺人方主张该条款缺乏客观判断标准。
  4. 4同期该品牌未更换其他代言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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