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约案里最常见的是违约金谈判,但这一回,双方把火力集中在一份只有两页纸的补充协议上。
一、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打架,听谁的
主合同写的是演出收入按 3:7 分成,补充协议第 4 条却把「附加权益」单独拎出来按 5:5 分配。问题在于,「附加权益」的定义在补充协议里只有一句模糊表述,没有列举范围。
二、签约现场只有两个人
选手方的核心主张是:签署补充协议时,现场只有经纪方代表和选手本人,没有第三方见证,也没有给选手留出审阅时间。这在实务中常被作为「格式条款未充分提示」的论据。
- 补充协议签署时间与主合同相隔 14 个月。
- 协议正文未对「附加权益」作出定义或举例。
- 经纪方以同期多份同类协议证明该条款为行业惯例。
三、行业惯例能不能成为挡箭牌
「惯例只能证明做法普遍,不能证明条款当然有效。」——娱乐法从业者访谈观点
难点在于举证。经纪方拿出同期协议证明「大家都这么签」,但法院更关注的往往是签约时是否尽到提示义务,以及条款是否显著失衡。惯例是加分项,不是免死金牌。
四、这场纠纷真正的启示
对刚入行的年轻艺人来说,真正值钱的不是违约金数字,而是签字前那半小时的法律咨询。一份含糊的补充协议,足以把出道头三年的收入结构整个改写。
事件时间线
按公开信息可确认的时间节点排列,未经证实的时间点不予收录。
2021 年
选手以练习生身份签约,主合同约定分账比例 3:7。
2022 年
选手参加选秀出道,双方签署补充协议。
2025 年
选手单方提出解约,主张补充协议显失公平。
2026 年
案件进入调解阶段,双方就补充协议效力展开辩论。
证据链 · 4 条
以下为可交叉验证的公开线索摘要,仅用于呈现事实基础,不代表最终结论。
- 1补充协议第 4 条约定「附加权益按 5:5 分配」,与主合同冲突。
- 2签约现场仅有经纪方代表与选手两人在场。
- 3选手方律师主张签署时未获得独立法律意见。
- 4经纪方提供了同期其他练习生的补充协议作为惯例佐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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